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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怎么办 谁来管 新规来了!消防带你一起看
2021年6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城南家园一栋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据南岸消防救援支队通报,现场一名住户意外坠楼,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6月22日凌晨5点左右,在浙江杭州蓝色钱江小区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纵火案,该事件造成4人死亡(一位母亲和三个未成年孩子)。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3.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4.未依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上述七种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在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这样的一个问题。《规定》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是明确高层建筑的责任主体的基本条款。
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居(村)委会应当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即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详见《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规定》在明确高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结合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状需要,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这是一种很好的立法手段,通过行政规章明确规定提供涉及公共安全服务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内容。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消防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服务,就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规定》第十条又进一步明确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再结合《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来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这样规定以后,提供消防服务的企业的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详见《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条)
《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详见《规定》第五条)
对于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高层建筑,《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且明确“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应条款有所区别,在法律上进一步规定了业主方的义务。(详见《规定》第六条)
《规定》总结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现行法律和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外保温材料管理,设备用房、登高操作面等重点部位管理,以及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等。(详见《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规定》还明确规定加强公告公示手段,细化消防设施管理,增加罚则,用以强化高层建筑的监督和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详见《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二是全面推行标识化管理。《规定》明确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专用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部位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详见《规定》第三十一条)
三是细化了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规定》对高层建筑防火检查、巡查的频次和详细的细节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不具备自主维保能力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来维护保养和检测。同时,《规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置、资格、技能要求等进行了细化。(详见《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四是明确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修改造的经费来源。《规定》明确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详见《规定》第三十三条)
五是《规定》根据违法情节并设定了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处罚种类、幅度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列举的七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是其他法律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消防执法监督中又常见的,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较大,有必要设定行政处罚予以惩戒。(详见《规定》第四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近年来高发,消防机构曾经多次下发《通告》等规范文件予以治理。从立法文件看,《规定》首次对这样的一个问题予以回应。《规定》鼓励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详见《规定》第三十七条)
《规定》明确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且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消防安全评估,近年来在多次规范性文件中提及,但在法律规范中属于首次。同时,《规定》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应用智能化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无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详见《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8.明确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的具体实际的要求。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主要是依靠自救,良好的自我管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灭火预案对火灾处置非常有利。《规定》专门设置一章六条对此进行详尽的规定。
《规定》最大限度地考虑高层建筑使用性质和业态特点,规定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和分项预案,并对预案演练频次进行了具体明确。并且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详见《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梳理发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禁止”成为高频的关键词,全文一共出现20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原标题:《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怎么办 谁来管 新规来了!消防带你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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