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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8 来源: 技防服务

  机场、车站、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存放贵重仪器、重要生产资料、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需要建设技防工程。

  第五条 技防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和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技防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建设技防工程。

  (一)在设计、施工、维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对工程资料应谨慎保管,严防失、泄密;

  (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合格产品以及属于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无证产品。

  第八条 从事技防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许可证。申领许可证应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经省公安厅核准发放。

  第九条 技防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完成后,建筑设计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方案论证,公安机关和实施工程单位应参加论证。论证组中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能低于70%.

  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由建筑设计企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的方案方可实施。

  第十条 技防工程建成后,公安机关应组织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对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技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严格依规定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参与技防工程的经营活动。严禁强行指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者,公安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一定的要求,造成责任事故者,视情节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停工。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实施工程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工,并可视情节处以实施工程单位工程预算费用2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于造成技防工程失、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达不到技防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实施工程单位返工,返工费用由实施工程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防工程管理。省外实施工程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技防工程,一定要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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