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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丨安全生产法 “图”个明白(四)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客观上必须有责任事故的发生。责任事故就是指由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导致的事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祸”。
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这就要求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加以认真分析判断,寻找出线、必须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特别是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边界,做到“尽职免责”,防止责任追究泛化。同时,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幅度执行,做到罚当其责、罪罚相称。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的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的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政策导向功能,为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的技术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定中获得奖励的条件里所讲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通过对现有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工艺等的革新,使安全生产条件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得到进一步的保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通过及时有效地发现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生产问题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有很大效果预防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热情参加抢险救护,防止事故损失和影响逐步扩大。另外,还需注意应当奖励的不仅限于以上三种情况,还包括其他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奖励对象”,是指有上述三种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也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在实施奖励政策时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做保证。这种程序主要是指评审的程序,包括候选人或者单位的产生办法、推荐条件等。
一般来说,奖励措施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是指对受奖者给予一定的名誉、荣誉奖励,使社会对其贡献和成绩予以充分肯定。物质奖励,是指对受奖者予以物质方面的奖励,包括奖金、实物等。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本条规定后半部分再次重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如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会给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留下严重隐患,因此,有必要从反面再次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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