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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丨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需技防、制度防也需人防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近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修改引发关注。明确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明确其安保责任,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进一步阐释和完善,对于防治高空抛物坠物有着积极和深远的意义。
让小区物业承担对应责任,及时检查、维修墙体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等设备,将为防治高空抛物坠物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但不可忽略的是,要彻底杜绝高空抛物坠物,最根本的还是在于人。
首先,我们要明确,高空抛物坠物是道德问题,并且“抛物”和“坠物”所反映的素质程度也不同,其本质上是个人没有公德心,对公共场所的安全和秩序不以为然,置他人的安全甚至生命于不顾,是一种自私自我的表现。因此,从根源上杜绝高空抛物和坠物,还需提高业主的素质,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个人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一个个文明和自律的人,才能构成社会整体的文明。
其次,高空抛物坠物更是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行为人高空抛物坠物,在主观上是一种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那么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
事实上,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建筑物等脱落坠落导致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明确了,建筑物管理者若无法验证自己对高空坠物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一种安全义务。
不过,现实中更迫切地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是高空抛物入罪。高空抛物入罪并非没有法律规定,也不是法律空白,而是司法机关在办案实践中的一种理念问题。
比如,正常的情况下,针对高空抛物没有砸到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很少会以刑事案件立案,甚至连治安案件都算不上。毕竟,没有人受伤,也没有财产损失,基本不可能去把人抓起来拘留甚至判刑。因为这样处理的话,公安机关的日常压力就太大了。
但我们再看《刑法》规定,故意实施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的行为,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只要有故意犯罪行为的发生,其实就能进入司法程序。
故意向楼下抛物,比如刀子、玻璃或者其他足以致人死亡的物品,楼下随时出入的行人,则处于一种不特定的危险中。从上述规定来看,这样的一种情况便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在定罪上没有法律障碍。
今年11月14日,最高法网站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确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本意,就是严惩那些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加大违法成本,保障公共安全,所以是重罪。但实践中,不能恰当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客观上也造成了对一些犯罪行为的纵容。而这种纵容,后果无疑是严重的。
因此,治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管住自己的手。而作为建筑物管理者,最基本的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关键时刻也是一种必要的防线,需要纳入法定义务。不过,毕竟对建筑物安全的技防只是一种保护措施,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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