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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05 来源: 人防服务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和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和《淮安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和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和《淮安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八届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63号)、《江苏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82号)文件精神,建立完整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市域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淮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对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完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党组织建设,建立完整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充分的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和法律和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

  (二)强化政府主导。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便民服务措施,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各部门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严格自我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运行机制,切实担负起本机构依法依规执业、诚信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和机构运行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医院按照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要求完善章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人社局、财政局)

  (四)坚持行业自律。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积极发挥其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法律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组织并且开展咨询服务、专业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综合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鼓励社会监督。推进普法教育,提升全民卫生健康意识。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文广旅游局)

  (一)深化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把卫生健康行政审批纳入政府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体系,推行“不见面审批”,全方面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优化社会办医审批服务,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强化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发挥其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卫生健康委、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二)健全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强化医疗服务的品质和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通过日常监管和信息化手段,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加强重点科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限制类临床应用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重点专业方面技术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大型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监管。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品质差反应监测预警。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的品质评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

  (三)健全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开展综合绩效考核,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公立医院激励约束、审计监督机制。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管理。严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建立适应不一样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逐步建立与医疗质量相挂钩的医保支付机制。依法依规惩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欺诈骗保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四)健全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诚信建设,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的管理,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加强对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的监管。落实“九不准”等相关制度,开展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医德医风、行风建设和廉洁文化建设,塑造行业清风正气和良好社会形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局、发改委,市监委)

  (五)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联防联控,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加强医疗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和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贯彻《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相关要求,推动《江苏省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相关措施落实,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医疗机构“医托”、“黑救护车”、非法殡仪服务综合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淮安海关,市监委、中级法院、检察院)

  (六)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强化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督促疫苗生产企业、流通和接种单位落实责任。加大对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力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淮安海关)

  (七)强化健康产业监管。根据国家、省健康产业规范化发展标准和要求,落实监管政策,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能力。加强医养结合、中医养生、保健食品、“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税务局、体育局、医保局,淮安银保监分局,淮安海关)

  (一)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医疗卫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调动和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防止出现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刑等现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司法局,市检察院)

  (二)优化过程监管方式。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检查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随机抽查事项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底,“双随机”监督抽查覆盖被监督单位的比例达到20%以上。每年开展部门间联合双随机监管。抽查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发改委、人社局、税务局、医保局,淮安海关)

  (三)强化信用监管。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省级信用监管试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落实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和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信用档案,加强数据收集、信息公示等日常管理,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税务局、医保局,人民银行淮安分行,淮安海关,市中级法院、检察院)

  (四)推进信息公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员信息、执业资质等信息。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各医疗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检查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税务局,淮安海关)

  (五)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实现事前预警、过程监控、结果评价,有效防范、处理各种风险。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通过风险分析、异常监测、风险预警等手段,实现对医疗卫生行业风险的精准管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淮安海关)

  (六)拓展网格化管理范围。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社会治理内容,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整合基层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协管、职业健康、计生专干等力量,通过派驻、赋权、委托等方式,完善基层执法体制和工作模式,实现“定格、定员、定责”,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住建局)

  (七)紧密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将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强化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医保局、人社局,淮安海关)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各县区、园区和各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县区、各园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具体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等,并将具体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商务局、审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人民银行淮安市支行、淮安银保监分局)

  (二)建立督察机制,依法责任追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各县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突出问题及处理、综合监管责任落实、领导责任落实等情况开展督察,必要时可下沉至部分乡镇、街道。原则上每两年左右对各县区、各园区督察一遍,督察结果作为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各县区可参照建立相应的督察机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运用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落实国务院、省“互联网+监管”要求,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动态监管。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医疗卫生监管深度融合,扩大在线监测在生活饮用水、医疗废物等方面的应用,推广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监管网络。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数、工作量、经济水平和服务范围等因素,充实综合监管力量,到2025年底,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的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数量逐步增加到1人,健全综合监管机构内部科室。推进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标准,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装备、执法用车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推进综合监管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编办,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提高公众健康意识,为综合监管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策引导、普惠优先、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思路,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积极构建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2020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开展普惠托育机构试点示范建设,各县(区)新增1个普惠托育机构,努力建成不同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

  2022年,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有效增加,建成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2025年,布局合理、规范标准、管理高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基本普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1.支持以家庭指导为主的照护服务。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建立多部门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围绕健康、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和安全保障等重点内容,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等方式,为家庭提供照护指导服务,促进婴幼儿在生长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和社会性方面全面发展。支持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0-36月龄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等指导。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卫生机构,探索建立儿童早期发展指导中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教育局、妇联、文广旅游局、计划生育协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依托社区资源提供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新建居住区按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每个托位使用面积不少于12m2,参照托育机构建筑设计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将资产无偿移交所在县区卫健部门(社会事业局、综合服务局),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由所在地卫健部门移交镇(街道)管理,归社区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中,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实现合建共享。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利用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园所等资源,以采购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

  3.依托幼儿园延伸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招收2至3岁幼儿的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实行托幼托育一体化管理。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打造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健委)

  4.引导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街道社区联合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对社会开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卫健委)

  5.优先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各县(区)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清单,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亲子活动等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各级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提供财政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税收优惠、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卫健委,市税务局)

  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居住人群、就业人群密集及女职工集中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服务。要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性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建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普惠性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市税务局)

  6.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落实机构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选址设计、设施设备、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卫生保健、保育管理、监督管理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支队)

  7.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规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导托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对托育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出具卫生评价报告。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等业务培训,对保健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托育机构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定期为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和指导等服务。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8.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包、受聘的机构实际负责人为安全共同责任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防范建设与服务机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突发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机构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应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生活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应急局、消防支队)

  9.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准入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注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中心)”,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申请注册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审批局、卫健委)

  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标准和办法、一次性预收费用时间跨度一般不超过5个月、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重要条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符合相关规定,收费使用规范票据,收费时段与托育服务安排应协调一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0.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所有材料后,提交备案书和承诺书。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机构备案书后应当及时组织查验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提供备案回执,对备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服务形式、托位等已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机构注销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消防支队、人社局)

  11.建立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建立市、县、乡三级综合动态监管机制,采取基层网格化日常巡查、相关部门抽查、组织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区)人民政府要协调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将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加强综合监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安全管理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各部门的监管结果实行互通共享,由卫生健康部门定期汇总分析,适时对外公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区相关部门)

  畅通监督渠道。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家长委员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

  12.加强质量评估。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监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和运营行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公安局)

  推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分级管理。每年3—5月,各县(区)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家指导评估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发现未登记注册或备案审核未通过、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通知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属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并发布公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区相关部门)

  13.加强政策保障。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用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建设项目按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实行税务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其分支机构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淮安银保监分局)

  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落实“共同育儿假”。公共场所、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育婴室、哺乳室。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总工会、妇联、卫健委)

  14.加强用地规划保障。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5.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鼓励在学前教育、护理等相关专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培养方向,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各县(区)可采取校企合作等方式,培训育婴、保育、保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相关人员。支持各类高校、教育研究机构、示范性托育机构等专业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幼教人员、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机构,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鼓励教育、卫生健康系统有经验的退休人员,有育儿经验的女性就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组建志愿者队伍,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责任单位:市卫健委、人社局、教育局、总工会)

  落实均等化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将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将企业性质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纳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接受育婴员、保育员等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或再就业。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的职业认同感,建设一支有爱心、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健委)

  16.加强信息化支撑。推进“互联网+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整合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推动科学育儿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提升照护服务、管理、统计监测精准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落实专项经费,发挥引导作用,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婴幼儿照护行业协会,鼓励多方参与,共同推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文广旅游、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示范机构、婴幼儿科学养育示范家庭等系列示范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创新创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强化宣传倡导。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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