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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丨当涂消防带你学政策第五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是对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出的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适用本规则。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做抽查,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建筑局部的,对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包括场所设置位置、场所内部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场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地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人员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做检查时,逐项记录情况,有一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判定为消防安全不合格,其他情形判定为消防安全合格。
对判定为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场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制作送达«不同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决定书»。
对判定为消防安全合格的场所,但存在别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应当口头责令改正,并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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