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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政法司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3-12-15 来源: 技防服务

  为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把校园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教育部政法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学校安全工作必然的联系着学生安危、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格外的重视。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大力推进学校及周边安全治理,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学校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学校安全工作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安全教育与预防应对机制不够全面和科学,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工作合力尚未形成,处置机制不够系统,各方责任不够明确。若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往往承担了过重的甚至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等。部分学校由于安全压力过大,已经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有的学校甚至取消了体育课中有风险的教学项目,减少了校外活动。因此,学校安全工作仍是基层教育部门和学校面临的难点任务,也是人民群众和媒体舆论最为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之一。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迫切地需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紧出台有关政策文件,逐步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为此,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求,教育部于2016年3月成立了专门起草小组,委托研究机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梳理地方相关经验和典型做法,借鉴分析发达国家先进经验,认真征求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单位意见,起草形成了《意见(草案)》。《意见(草案)》形成后,进一步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教育及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修订后分别报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其间,还征求了中宣部、中央编办、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2017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意见》。

  2.问: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请谈一下《意见》起草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经过深入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在《意见》起草过程中确立了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和市场机制等各种方式,充分的发挥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作用,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三是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突出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职责,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四是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一样的区域、地方以及不一样的层次类型学校的实际,区分风险的类型和特点,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

  答: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明显问题和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深入改革创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从五个方面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行了系统模块设计和全面规定。一是明确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根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二是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要求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完善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三是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要求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同时,要逐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健全有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四是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和风险化解机制,要求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和责任追究、处理制度,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置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五是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础保障,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

  答: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意见》从五个方面就推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建设进行了规定。

  一是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注重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学校要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热情参加学校安全教育。

  二是完善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要求不断健全学校安全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标准并予以推广,加强重点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尽快制定一批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

  三是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此区域内,依法禁止新建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等。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等。

  四是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要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及时研究整改,切实抓好应急防范。

  五是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专业机构研发提供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服务或者产品。

  答:为了落实把校园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地方的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强调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等,明确学校安全的管理责任和物防技防的工作要求。《意见》还提出,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学校能够最终靠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企业提供。

  在落实校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同时,《意见》也对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意见》提出,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逐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等。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质监部门应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综治、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等。

  《意见》还提出,要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学生安全保护。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6.问:《意见》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学校承担过重安全责任的问题,做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强调,要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落实各方的职责,同时也指出,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安全问题影响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要为学校松绑。为此,《意见》明确规定,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对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和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同时,《意见》提出,要构建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分担、化解学校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建立协调机制,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保障和支持。

  7.问:针对近期个别地方发生且受到普遍关注的学生欺凌、暴力问题,《意见》做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答:《意见》将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纳入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整体范畴,从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要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为提升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意见》还提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二是明确惩戒原则。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三是健全学生教育矫治机制。要求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四是阻断网络传播途径。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答:受多种因素影响,学校安全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意见》在强调落实政府、学校相关责任的同时,明确提出要积极利用现代保险制度,构建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一是要求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由各省(区、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的投保责任,规范校方责任险的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三是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四是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五是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答:为推动《意见》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了三项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二是强化基础保障。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等。同时,要构建完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三是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答:考虑到高校安全风险防控和所面临的安全问题与中小学存在一定差异,《意见》允许高校参照本意见,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答:《意见》的发布是教育系统的一件大事,是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期盼已久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抓好《意见》的贯彻执行,落实文件关于安全风险防控的各项要求,加快构建完善的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一是认真抓好《意见》的学习宣传,组织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抓好专项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识与能力。二是抓紧制定《意见》实施的分工方案,明确教育、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切实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三是加强完善和落实各级教育部门对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推动各地尽快做好风险预防、管控、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等各项工作,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尽快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四是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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